12月20日,《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改版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并公布,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一、排放工業廢氣或者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上海市的規定,向市或者區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并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污許可證);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新建、擴建、改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然后辦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手續。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在投入生產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在易出現重污染天氣的秋冬季,本市鋼鐵、建材、焦化、鑄造、電解鋁、化工等高排放行業相關企業應當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強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市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指導。
三、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排放大氣污染物重點排污單位,必須配置、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并由生態環境部門納入統一的監測網絡。
四、除燃煤電廠外,本市禁止新建、擴建燃用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以下統稱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燃煤電廠的建設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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