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燃煤鍋爐淘汰,推進清潔能源使用,減少哈爾濱市供暖燃煤污染,哈市制定了財政補助政策,根據改造方式不同,明確相應財政補助標準,按照并網優先、宜氣則氣、宜電則電的原則,制定了《哈爾濱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鍋爐推進清潔能源使用財政資金補助管理辦法》。目前,經積極爭取財政補助資金,哈爾濱市已通過“省補一塊,市籌一塊,區配一塊”方式將該政策全部落實到位。
據了解,財政資金補助的范圍和對象包括:哈市主城6區(不含呼蘭、阿城、雙城)建成區及工業園區現役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小鍋爐,在2017年限期內淘汰,實施拆除并網、清潔能源改造、廢棄拆除工程的供熱單位或鍋爐產權單位(財政供養及省屬單位除外);對呼蘭、阿城、雙城3區的建成區及工業園區現役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小鍋爐,以及哈爾濱市區(9區)建成區及工業園區現役10~20蒸噸/小時(含)的燃煤小鍋爐,在2017年淘汰,實施拆除并網、清潔能源改造、廢棄拆除工程的供熱單位或鍋爐產權單位(財政供養及省屬單位除外),其資金補助參照本辦法執行。
在補助標準方面,《辦法》也給予了詳細劃分。在集中供熱并網補助上,對居民、居民與非居民混合供熱燃煤小鍋爐,依據其實際供熱面積,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給予補助,實施聯網工程的供熱單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聯網費用;對于改用清潔能源的,采用低氮燃燒等技術達到排放標準的燃用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燃料鍋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鍋爐的,依據新建鍋爐噸位,按照12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采取電鍋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鍋爐的,依據新建鍋爐噸位,按照36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采取電熱膜、熱泵、太陽能等其他清潔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鍋爐的,依據其實際供熱面積,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給予補助。此外,對于拆除現役非供熱燃煤鍋爐且不再新置鍋爐的工、商業企業,依據拆除鍋爐的噸位,按照2.8萬元/蒸噸的標準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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