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房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鍋爐房每層至少應有兩個出口,分別設在兩側。當鍋爐前端的總寬度(包括鍋爐之間的過道在內)不超過12m,且鍋爐房面積不超過200m2的單層鍋爐房,可以只開一個出口。
2、鍋爐房的門不應采用移門或上下拉的卷簾門,單臺額定蒸發量小于或等于2t/h鍋爐的鍋爐房主門的高度和寬度一般不應小于鍋爐最大組件外形尺寸加0.5m。
3、鍋爐房地面應平整無臺階,無積水,在鍋爐房的地面上應開設下排水孔(溝),以利排水。
4、鍋爐房建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5、鍋爐間墻面(距地面1.5米以下)宜采用水泥抹面或瓷磚貼面等防潮措施并便于用水沖洗。
6、鍋爐房內的操作地點,以及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處,應有足夠的照明。
7、露天布置的鍋爐應有操作間,并將鍋爐水位,鍋爐壓力等測控儀表集中于操作間內,而且鍋爐及安全附件應有可靠的防雨、防風、防凍、防腐措施。
8、設在木材生產車間內,無防火隔斷墻的鍋爐,應用非燃燒體、耐火極限為4h的材料砌筑防火墻,防火墻直接砌筑在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墻應截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非燃燒體屋面400m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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